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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聊城高新区“3111”人才工程实施办法(试行)

    信息发布者:爱心大白菜
    2017-05-30 10:48:10    来源:高新区门户   转载

     聊高新区发[2016]47号

     

    中共聊城市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印发《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111”人才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聊城化工产业园发展服务中心,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部分重点企业:

    《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111”人才工程实施办法(试行)》已经高新区党工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聊城市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7月25日

    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111”人才工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以人才集聚助推跨越发展,以人才优势构筑发展优势,为尽快实现“打造产业高地,建设富美新区,三年跨入国家级高新区”这一总体目标提供坚强人才智力支撑,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63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决定实施“3111”人才工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我区全面实施“1346”工作目标任务,支持鼓励重点园区、重点企业大力引进培育一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新材料、高端智能制造、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产业发展关键领域急需紧缺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创新创业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从2016年起,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面向国内外引进培育10名左右的领军人才、100名左右的高端人才、1000名左右的实用人才。

    第三条 坚持政府引导,用人单位为主,突出效用、择优扶持、统筹兼顾、特事特办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人才工作在区党工委的领导下,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实施。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区人才办”)具体负责汇总全区人才需求、下达引才计划、发布引才公告、审核确定人才层次、提出待遇建议方案、协调督促落实待遇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政工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的引才需求、考核和建立引进高层次人才信息库等,并牵头在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人才引进“一站式”服务窗口,为引进人才落实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医疗、保险、子女就学、职称评定、办理人事手续等方面的特殊政策;经贸局、商务局等部门负责收集汇总企业引才需求和相应服务管理,配合做好引进人才的层次鉴定、成果评估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落实;其余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第六条 企事业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培育的主体,对人才的管理和服务承担主要责任,负责提出人才需求、物色人选、实施考察、签订协议、搭建平台、安排岗位、服务管理等具体工作。行业企业主管部门积极支持所属单位开展引才工作。

    第七条 人才引进一般采用柔性引进和刚性引进的方式。柔性引进,指引进的人才服务期内非全职在我区工作,一般每年在我区工作3个月以上,或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某一科研成果,实行合同制管理,主要包括技术合作、技术入股、项目开发、课题合作、成果转化等形式。刚性引进,指引进的人才服务期内全职在我区工作。各用人单位可通过市场招聘、依托产业或项目、社会团体或中介机构、个人推荐等多渠道引进人才。

     

    第三章  引进对象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从市外、国(境)外引进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领军人才,指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带动新兴学科和新兴产业发展的高端创新创业人才,主要指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入选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省“泰山学者”及“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入选者,或在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企业、知名机构中担任中、高级职务等相当层次的人才。

    (二)高端人才,指在产业发展、社会事业领域紧缺急需全职引进的经验丰富、业内知名的博士,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或获得省级以上重要奖项或荣誉称号的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对各类高端人才,以刚性引进为主,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三)实用人才,指全日制普通高校(含国家承认的海外全日制高校)毕业的博士研究生,211、985院校硕士研究生以及相当层次的我区重点企业急需紧缺专业、重点关键岗位的人才。以刚性引进为主,一般要求具有1年以上工作经历(含到高新区工作时间),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博士学历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四章  政策待遇及资助办法

     

    第九条 刚性或柔性引进人才签订最低服务期3年以上的,主要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协议待遇,同时享受我区财政若干优惠政策待遇。协议待遇由用人单位与引进的人才双方商定,主要内容包括协议工资、科研经费、安家补助、事业平台等待遇,以合同形式约定,并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第十条 我区财政若干优惠政策待遇,主要包括资金补助、住房补助、就医、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创业扶持等相关政策待遇。

    (一)领军人才补助。对于引进的领军人才启动“一事一议”,给予特别支持;对于在高新区内申报入选创业类国家“千人计划”、省“泰山学者”及“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的,经评审认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对于在高新区内申报入选创新类国家“千人计划”、省“泰山学者”及“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的,经评审认定,分三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助,用于人才生活补助和人才项目科研经费。

    (二)高端人才补助。刚性引进经验丰富、业内知名的博士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经评审认定,分三年给予人才生活补贴20万元。刚性引进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或获得省级以上重要奖项或荣誉称号的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分三年给予人才生活补贴10万元。

    (三)实用人才补助。对企业刚性引进、符合条件且发挥作用明显的实用人才,每2年开展一次选拔,经评审认定后,四年管理期内给予4万元生活补助。对从我区申报入选市级以上重要奖项或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的,分三年每年补助5000元。

    (四)住房补助。对刚性引进的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合作协议并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1年以上、在市区购房的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和实用人才,经评审认定后,按照人才层次三年内分别给予20万、10万、5万元的购房补助。在市区租房的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和实用人才,经评审认定后,按照人才层次分别给予每月1000元、600元、300元的租房补贴,时限不超过36个月。

    (五)医疗服务。对引进的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发放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健康服务卡,在高新区人民医院设立高层次人才就医“绿色通道”,建立高层次人才健康档案,定期组织健康查体,提供健康医疗咨询服务。

    (六)配偶就业。引进的领军人才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高端人才,其配偶属于财政供养人员且愿意在我区就业的,由政工部负责协调帮助安置工作;其余情况的,用人单位可帮助安排就业,暂时无法就业且确有生活困难的,用人单位可给予适当生活补贴。 

    (七)子女入学。引进的领军人才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高端人才,随迁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可根据本人意愿,由社发局负责协调,优先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所在学校不得额外收取费用。

    (八)特别扶持。对于在高新区内申报入选我市“533”计划专家、其他省级以上重要人才工程的,可参照有关政策和规定,经评审认定,给予特别支持。

    (九)引才奖励。在高新区申报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泰山学者”及“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市“533”计划专家的,对引进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1万元的补助;引进时已入选的,对引进单位的补助减半。对在人才引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分别荣记“集体三等功”、“个人三等功”。引才主体为机关事业单位(含个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章  引进程序

     

    第十一条 各类人才引进程序为:

    (一)收集引才需求。区人才办牵头组织开展人才需求调研,收集下一年度引才需求,汇总编制《年度重点人才总体需求指导目录》。

    (二)制定引才计划。区人才办牵头组织召开专门会议,严格审核筛选引才需求,拟制年度引才方案,报党工委、管委会同意后,下达年度重点引才计划。

    (三)发布引才公告。区人才办向社会发布高新区年度重点引才公告。

    (四)物色引进人才。各用人单位按照公告要求,物色人选、考察评估、协商协议、签订合同,把好引才质量关。

    (五)申报审批待遇。引进人才的各项补贴应由高新区财政支付的,其申请材料由用人单位送经区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才办。区人才办负责组织召开专题评审会议,评估认定人才层次,提出补贴建议方案,报党工委、管委会审定。引进人才其他补助、资助、奖励等申报、审批程序,按来源资金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落实政策待遇。政工部、财政局、经贸局等部门积极协调用人单位落实引进人才的特殊政策和其他配套支持条件。政工部牵头负责对人才政策落实情况实行专项督办。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十二条 加强组织领导。“3111”人才工程在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由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政工部、经贸局、财政局、商务局牵头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作。

    第十三条 落实经费保障。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财政部门根据人才引进、培养、扶持、激励等实际需要,抓好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同时加大专项资金整合力度,保障人才资金投入。

    第十四条 拓宽引才渠道。坚持“请进来”与“走出去”并举,“引人才”和“留人才”并重,在招商引资中同步推进招才引智,充分发挥专业招商队伍的作用,引进更多人才来我区创新创业。

    第十五条 建立制约退出机制。凡用人单位已获我区财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拨付、但所引进人才在我区工作未满3年的,由原引进单位返回50%原拨付的专项资金。对发挥作用不明显的人才,可由其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核实认定后,取消对其的相关激励政策。申请专项资金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追回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加大评估考核力度。由区人才办牵头,加强对人才政策执行情况跟踪,定期开展履约考核评估,强化合同约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对人才政策落实情况和执行效果开展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研究调整政策。

    第十七条 加强全程监督。各职能部门和用人单位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办事,确保引才工作在阳光下进行。对恶意套取资金或因用人单位管理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用人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宣传部门利用各种渠道、各类媒介积极开展引才工作的宣传报道,坚持正确导向,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2013年7月1日至本办法发布之日期间已到我区进行创新创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且在我区创新创业且贡献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出申请,经评审认定,对创新人才、创业人才分别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5万元、10万元,对特别重要或贡献特别重大的高层次人才,可参照有关政策规定,适当提高补贴资金,其他相关优惠政策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1)作为主要完成人员其科研成果获得省政府、国家部委以上奖励的;(2)获得省级及以上重要人才工程专项奖的;(3)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的主要负责人,取得重要成果并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4)主研或发明成果在我区转化产生经济效益,或领(创)办企业,或参与创业,3年累计缴纳地方税收500万元以上的(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除外)。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实施,各相关部门牵头负责本行业、本系统人才引进工作,制定具体细则,规范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列各类人才须依托在高新区辖区内并依法纳税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申报,人才所在企业同时在高新区以外纳税的,各项资金补助相应核减。各项人才支持政策和待遇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享受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文件精神不相符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此页无正文)

    中共聊城市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7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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