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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聊城高新区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扶持政策(试行)

    信息发布者:爱心大白菜
    2017-05-30 10:43:11    来源:高新区门户   转载

    聊高新区管办发[2017]1号

    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聊城高新区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聊城化工产业园发展服务中心,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分支机构:
    《聊城高新区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扶持政策(试行)》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月4日
     
    聊城高新区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扶持政策(试行)

    为充分发挥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支撑和保障作用,促进金融机构集聚和入驻,推进经济社会转型,从而实现跨越发展,特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第一条  促进企业上市挂牌的扶持政策
    (一)对在省政府批准的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除市财政补助外,区财政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除市财政补助外,区财政再给予上限200万元的补助。按照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的合同,以每阶段实际支付款的发票为依据,在上限范围内分阶段及时支付资金。   
    (三)对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根据上市工作实施进度,除市财政补助外,区财政分阶段给予补助600万元。按照当前的审核机制,拟上市企业在山东证监局完成报备并正式进入辅导期的,补助150万元;中国证监会受理上市申报材料的,再补助150万元;企业上市成功的,再补助300万元。
    (四)对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实现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将注册地迁至我区的企业,除市财政补助外,区财政一次性补助600万元。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除市财政补助外,区财政补助600万元。按照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的合同,以付款发票为依据分阶段及时拨付资金,成功上市后全部资金拨付到位。
    (五)对拟上市挂牌企业按照上市挂牌要求进行财务调整规范而增加的区本级地方经济贡献,区财政进行全额补助。
    (六)建立区本级上市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制度。区金融办严格按照上市挂牌标准筛选20家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区本级后备资源库,对其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税务、环保、国土、规划、安监、工商、社保等部门积极为上市后备企业做好服务,及时为企业解决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七)对成功对接资本市场的企业优先给予政策支持。区级中小企业创业补助创新奖励资金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优先安排给对接资本市场的企业。对积极主动挂牌上市的企业,在上市、转板过程中,政府引导基金给予大力支持。
    (八)凡符合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和单位, 每季度初持相关证明材料报区金融办审核,区金融办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区财政局在审核意见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企业和单位。
    第二条  促进金融机构、地方性金融组织发展的扶持政策
    本扶持政策所称金融机构,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区并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相关机构。
    本扶持政策所称地方性金融组织,是指在我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权益类交易场所、具有金融属性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等机构和场所。
    (一)对在我区新设立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期货公司营业部、保险公司营业部,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二)对金融机构在我区的地方经济贡献、本地贷款增量(增幅)、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增幅)、扶持三农贷款增量(增幅)以及区本级投融资项目贷款发放总额等各项指标进行综合评价。视其对地方经济的贡献,依照综合评价结果和约定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对新设立的地方性金融组织在依法履行报批程序中产生的包括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予2万元补助。
    第三条  促进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本扶持政策所称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区,企业名称、经营范围表述为“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且在发改部门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管理的相关机构。
    (一)按照投资我区实体经济资金总额的1%给予其奖励,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政府平台担保的除外。政府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补助,按照政府出资比例相应扣除政府出资部分享受的资金补助。
    (二)根据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对地方经济的贡献和约定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四条  促进融资租赁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本扶持政策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区并经中国银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商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
    (一)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8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500万元;2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300万元;1亿元(含)至2亿元的,补助100万元。自注册资本金全部到位之日起,第一个会计年度支付30%,第二个会计年度支付70%。
    (二)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投资辖区内工业企业两年(含)以上,按实际投资额度的2%给予补贴,自认定之日起,两个会计年度兑付一次,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促进金融机构、类金融企业集聚发展,关于办公场所的扶持政策
    凡在我区新建或购置办公用房的机构和企业,建筑面积自用率达到80%以上的,按照4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在我区租赁办公用房的,300平方米以内,三年内给予房屋租赁的全额补贴;超出300平方米的部分,按20%给予租赁补贴,三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第六条  促进金融创新发展的扶持政策
    (一)鼓励金融创新。对在争取国家重大政策支持、改革完善金融体制机制、创新设计金融产品、引进重大金融项目和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作出重要探索取得突出成绩的机构和个人,经综合考核评定后予以奖励。
    (二)推动组建金融控股集团。由区财政出资,利用现有产业引导资金、基金以及金融企业中的政府股权和资产,以“财政资金+金融资本”的形式吸引各类投融资平台和金融企业,推动组建我区金融控股集团。通过市场运作方式参股或控股其他金融机构,以推动金融机构、金融资源和金融人才集聚。
    (三)营造金融发展良好环境。加强金融工作组织领导,通过定期召开金融工作会议、金融工作座谈会、分析会等会议形式分析通报情况、分析形式、研究问题,听取各金融机构的反映与建议,从而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障碍。完善地方准金融行业监管体系,按照指导企业自律、加强行业约束、鼓励中介监督、实施政府管理、坚守法律底线的原则,建立多层次监管机制。从而为我区金融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
    第七条  相关规定
    (一)对我区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别优惠补助。
    (二)本扶持政策与其他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本扶持政策涉及的各项补助费用,设立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专项扶持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财政承担的补贴。
    (三)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企业,应承诺持续在我区进行金融业经营活动,如确需迁离本区的,须提前告知并退还享受的补助资金。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在经营期内不得将办公用房对外租售和改变用途。企业因违规违法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享受本扶持政策的资格,已享受的补助须全额追还。
    (四)本扶持政策中未明确具体认定办法和认定标准的,由金融办会同财政局、商务局等责任单位另行制定。
    (五)本扶持政策自2017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扶持政策与之前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扶持政策为准。今后,如国家和省调整相关政策,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本政策措施由金融办会同财政局、商务局、各招商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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