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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聊城市工商局关于支持和服务农民工就业创业的十条措施

    信息发布者:爱心大白菜
    2017-05-01 11:51:28   转载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3年行动计划等3项行动计划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06号)精神,积极做好新形势下的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支持和服务我市农民工就业创业,按照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有关要求,现立足工商职能,结合聊城实际,推出以下措施:

      1.农民工创办涉及前置审批经营项目的企业,可先行确认市场主体资格,核发营业执照;待完成前置审批后,再办理增加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

      2.允许农民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表明经营内容和特点的新兴用语作为行业表述。允许农民工创办的个体私营企业在牌匾中使用简称。

      3.农民工创办个体私营企业,可以凭经营场所所在地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4.农民工创办公司的,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有特殊规定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5.积极为农民工办理股权出资、出质、转让和动产抵押登记提供及时快捷的服务,在帮助其解决融资难问题上发挥积极作用。

      6.积极为农民工注册商标提供咨询、服务,主动帮助务工人员申报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并运用好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自主创新,挖掘潜力,增强市场竞争力。

      7.积极引导、鼓励农民工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农村经纪人。

      8.全市各级工商窗口要开通农民工注册登记“绿色通道”,专人负责,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发照,提供事前、事中、事后一站式、全程式、跟踪式服务。

      9.严厉打击中介机构发布虚假招工、用工、培训等广告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10.积极为农民工实现就业创业搭建信息平台。通过工商窗口、局长信箱、红盾信息网和12315维权网络等渠道,及时向农民工提供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就业岗位信息等咨询和服务。

      聊城市工商局

      201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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